
工程结算所暴露的问题,通常发生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及工程结算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有不同性质的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实务经验,将其概括总结为“三个阶段十大风险”。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相关风险前期风险
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
据报道,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超过20%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务中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建筑法(如没有施工资质、工程转包、挂靠等情形)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及合同无效等)。
施工合同无效会对工程造价、工期及质量索赔、欠款利息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发承包双方最大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或发包人无权因合同无效而主张工程价款按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
另外,如合同无效,承发包双方均无权再依据无效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工期违约责任等,而只能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企业一方面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即便合同无效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计价及价款调整等条款约定予以充分重视。
风险2:黑白合同及让利风险
“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其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阳合同”或”白合同”,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阴合同”或”黑合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黑白合同”问题至今屡禁不止,且通常都发生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由此导致的结算纠纷也极为常见。
《招标投标法》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通常涉及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第21条规定的实质性变更。此外,最高法判例(2013民申字第1791号裁定认定施工范围、付款方式也属于实质性内容;(2013民申字第5号裁定认为付款期限也属于实质性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如果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判例,此时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不再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黑白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备案合同通常对施工方有利,但是也不尽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如需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内容,施工企业应慎重考虑是否涉及黑白合同结算依据问题,对日后工程结算风险有充分考虑并制定相应对策。
此外,约定让利的合同也要判断是否构成”黑合同”。通常情况下,违背中标通知书的让利约定应认定无效;备案的中标合同未约定让利而私下签订的让利约定无效;如果中标通知书有让利约定且符合规定的降价幅度的,可认定让利有效;让利条款应当建立在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合同未全面履行如中途解除或合同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让利条款不一定适用。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涉及让利约定,建议施工单位进行分析该让利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是否应当适用。
风险3:低于成本报价风险
《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但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低于成本报价现象仍经常发生。由于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低于成本报价很容易导致工程项目亏损,最终引发结算纠纷。那么如何判断低于成本呢?承包人能否以低于成本报价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2号裁定书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从以往法院判例看,在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施工方很难举证证明低于成本报价,以按定额标准鉴定的造价低于合同价款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承包人风险防范应注意:一是准确预测施工成本,提高投标报价水平;二是合理低价竞标,慎重投标决策管理;三是摒弃合同无效就可据实结算的幻想。
第二阶段:与合同履行相关风险中期风险
风险4:质量不合格风险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环节,质量合格与否关系着能否按时验收合格、拿到工程款等,工程质量不合格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工程质量是承包方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十条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才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工程价款。
实践中,质量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业主不予结算或将修复费用扣除后再支付工程价款。若施工方未解决已完工程质量问题就诉至法院,业主势必会提起质量索赔并启动质量鉴定程序。法院一般会按照质量鉴定结论确定的修复金额对应付工程款予以扣除。
根据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29号案例,若鉴定报告证实质量不合格,且该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拆除重建或者无法修复合格,则施工方无权索要工程款,甚至可能还要返还已付款。故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工程,出现不可控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监理、业主协商确定修复方案,并注意保留已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的各项证据,避免出现结算时业主提出巨额扣款或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风险5:工期延误风险
工期延误是影响工程投资目标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承发包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大部分建设工程都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因此全面认识到工期延误的风险点,找出引起工期延误的主要因素至关重要。
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承包人自身原因、业主自身原因以及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业主自身原因及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方可向业主主张索赔,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证明索赔金额的证据材料,会导致业主结算时对索赔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的索赔及时做出回复,并据实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会导致业主结算时因此项索赔对施工企业进行巨额扣款的风险。
另外,为防范工期延误导致不予结算的风险,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一是在合同条款中应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合理约定并设定最高限额标准;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节点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并进行证据保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工期索赔。
风险6:变更签证风险
工程变更签证是履约过程中对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的确认文件,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手续不全的主要情形有:签证签发主体不适格,没有业主盖章或业主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没有书面变更签证的情形下直接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款费用的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若变更签证手续不全,施工方有义务对增加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变更签证手续不全,业主很有可能拒绝承认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结算时对签证中工程费用不予认可,因此施工企业一定注意防范以上手续不全的情形,降低结算时业主对签证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
作为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并保留相关实施证据,防止因变更签证手续不全导致的结算纠纷。
风险7:中途解约风险
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中途退场、承发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强行清场、承包人擅自撤场等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时双方中途解约。在实务中如果第三方进行后续施工,会涉及已完工程分界面等问题。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包括中途解约的原因责任,以及原承包人已完施工界面及工程量的争议等。
为防止中途解约后出现原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无法界定,最好由双方进行对撤场时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进行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撤场已完工程明细表。如果一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可以考虑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应有相应的已完工作面形象进度描述,有相应的示意图,有带解说的录像资料,有相应的照片资料等,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对照施工图纸和公证书进行鉴定。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保留相应的工程施工佐证证据,例如:施工日志、双方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签证单、附解说的录音录像等。
第三阶段:与验收结算相关风险后期风险
风险8:工程未验收风险
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业主拖延或不组织验收,或者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验收,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很容易提出质量索赔。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投入使用后,往往又以工程存在质量为由,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务中,工程验收是工程结算的前提,还涉及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以及质保金返还时间的起算,对承包人结算及尾款支付的影响重大。当工程具备施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发函进行交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业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可视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此外,施工企业对发包人提出的验收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保存有关整改验收记录。
风险9:拒收及拖延结算风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收结算报告或是拖延结算,使得工程结算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从而以结算作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报告应以报审价作为结算价。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施工企业应当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提出结算异议的期限及逾期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同时寄发结算审核资料应保留证据,如发包方拒不接收结算报告,承包方可采取邮递快递并进行公证方式寄出,并保留好邮递文件清单、邮递送达回执等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考虑到工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审理周期长等因素,如发包方明显拖延结算并以此为由拖欠工程尾款的,承包方应及时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依据。
风险10:行政审计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而很多项目的审计行为并不规范,有的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施工单位无法接受,由此导致政府投资工程的审计纠纷及工程结算纠纷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442号),当事人以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主张变更有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中建协反馈函中也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不应简单机械地看合同约定,关键是审计结论是否正确,是否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依据等进行了审计。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不满且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减少审计纠纷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未经施工单位签认的审计结论仅是证据之一,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
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系列文章之二】
施工企业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
结算资料编制是工程结算的首要环节,是关键工作。
结算资料编制需要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图、竣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图纸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各种验收资料、停工报告、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文件、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资料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总结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料收集不齐全,如:无审批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描述不详;材料调价依据不全,无质检、抽样记录及影像;工程跨度过长,经手人员过多,资料遗失等。
二是签证资料办理不及时,施工日志与签证时间不匹配等。
三是计量不合理,如:未按清单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的逻辑关系错误,施工工艺不了解,签认项目和计量规则不利于组价等。
四是结算资料未经审核,编制质量不满足业主要求。比如资料逻辑关系混乱,漏记工程量或重复计量等。
竣工结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程的全过程结算管理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控制,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又可把三个阶段转化为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下面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此三阶段的工作:前期参与、过程跟踪管理、结算编制来阐述相应对策。
前期参与阶段
一个项目在投标阶段所做的努力,对后期的结算额造成约10%~20%的影响。投标阶段是施工企业通过合法、公开、公正的方式,抵御项目风险,获得利润最大化奠基石,预算员积极地参与到这项重要的工作中来。特别是在现今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投标竞争日趋激烈,仅靠经营人员很难全面实现上述目标。预算员提前参与,可以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有条件的话勘察现场,将现场影响因素融入投标报价中。
二是核实工程量,为领导的投标策略提供实际数据支撑。工程量是进行结算的基本依据,要精确计算和核实各分部的工程量,预算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依据招标文件、计算规则和现场情况,通过软件计算所有项目费用以及隐形项目的费用,了解工程的每一个细节,对每一部分工程量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结合领导的投标策略思考项目实施后的二次经营策略,拟定预结算工作计划。
过程跟踪管理
施工阶段是把设计图变成工程实体,实现经营策略,提高工程利润的过程,预算员在此阶段工作及其重要和繁重。一方面,要对图纸要求的施工范围心中有数,平时就要经常深入工地,掌握实际施工情况,随时记录,第一时间发觉变更的项目和范围,做到了如指掌;另一方面,更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反映施工与设计不符之处,全面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结合前期投标过程中所考虑的施工方法和措施,预算员应该积极参与到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过程中,和项目团队一起制订更经济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真正做到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为结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出这点,是因为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切合实际,一旦发生施工方案变更,多造成前后矛盾,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影响工程结算的事件,如地质条件不符,隐藏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障碍,材料品种的变更,施工方式的改变,图纸设计中的差错以及甲方提出的变更等,往往不可避免地发生签证工程量,我们要综合把握以下的签证原则。
一要结合前期投标阶段所核实的工程量办理签证。
二要依据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办理签证。合同为单价合同的,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包括清单项目内、外的工程量均需办理签证;合同为总价包干的,不办理签证,但要采用成本最低的方式施工。
三要把握好签证的时效性,及时草签。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签证很多,要与项目经理多沟通、多分析,把握好签证时效性。对于一些隐蔽工程,一旦错过时机,不容易现场查证,特别是现场代表临时指挥增加的工程量,因为没有及时保存收集相关证据,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变更发生当时,及时草签,会有效挽回项目经济损失。
四要懂得“取舍”并灵活运用。面临诸多的签证,预算员和项目经理经常会碰到跑得勤、成效低的情形,这个时候应平心静气地把未签的单据梳理一下,可以考虑舍弃金额小且发生几率低的项目,重点攻关金额大的且发生频繁的签证项目。
及时全面收集结算辅助资料
结算辅助资料主要包括各种条文规定、影印资料、设计变更、会议纪要、施工联系单等,它是提出变更的有力证据以及办理结算的信息库,应该应收尽收,分类归档,结算时总会用得上。
提高沟通和协调的效率
预算员对外要处理好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的关系,对内要与项目经理和其他团队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其所用沟通方式和方法可能直接影响结算工作效果。对外,有理的我们当仁不让、契而不舍,但不可僵持;对内,我们要争取项目经理部的支持。确有难度时,可让项目经理先出面协调,预算人员做好协助就行。
结算资料的编制,核实现场实体工程量
工程完工后,预算员要计算隐蔽工程的计量,重点就是梳理并汇总签证单,同时核实现场实体工程量,为准确绘制竣工图做好准备,特别是表观部位的工程量,一定要反复核实。
审核竣工图
施工员虽然熟悉现场,但其绘制的竣工图却不能准确反映变更和重要的隐蔽工程,无法满足竣工结算的要求。增加预算员审核,就是要将其核实的实体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在竣工图在中反映。特别是隐蔽工程,一般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考查、核对,如没有办理计量签证,预算员应在竣工图中,对其进行施工说明,并在相应部位填加项目标注,把施工方法、施工图纸、变更文件有机结合起来,并完整地体现在竣工图中,是结算数据不被核减的有利保证。
加强自我复查和他人审核
预算人员要对编制完成的结算资料反复自查,从资料到数据,从工程量到取费,都需要耐心检查;与此同时,他人审核也直接影响结算质量。自查后及时请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把关。一方面,查错防漏;另一方面,把结算中存疑部分进行沟通,听取改进建议。
工程结算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编制人要有十分丰富的施工经验、专业知识,熟悉施工工艺、规范以及熟练掌握算量、套价技巧;清楚每项定额子目内涵、工作过程、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尺度;除此以外,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超强的职业道德操守。这都要求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从工程项目开始阶段就为工程结算打好基础,融入主动管理的观念,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最终做好竣工结算管理这项工作。
竣工结算管理中的五个常见问题及实践体会 【系列文章之三】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作为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工程的完工质量及经济效益都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结算一般分为预付款结算、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这三大主要部分,我们仅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风险和困难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方法和实践思路,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中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工作。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最后环节),竣工结算是实现最终合同目的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一旦发/承包方双方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将作为合同双方最终清算工程总价款的原则和依据。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预示着施工单位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对其具有约束力外,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关系、经济关系将终结。
然而,竣工结算书是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或发包人申请支付最终结算价款,收回工程的全部建设资金。但是,在竣工结算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的所处位置、立场和目的不同,结算结果往往会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例如压低造价、超冒概算、跨期高套等现象。结合工程实践经验,以下笔者主要列举竣工结算中常见的5个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作为参考。
(一)实践过程中,竣工结算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了占领市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加大索赔,压低工程造价、扭曲工程真实成本”导致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不定期拖延。
施工单位为了占领市场,采取前期先低价中标、后期再寻求索赔等方式,有意压低成本;或为了急于执行合同进行仓促、草率的虚报预算,扭曲整个工程的真实造价。这样的思路和管理方式,不仅会给工程最后的竣工结算埋下隐患,影响竣工验收及结算的进度,而且还会导致工期拖延(审核不定期延长),间接成本增加。
巴基斯坦纳塔尔(五期)水电站工程是水电六局在巴基斯坦北部地区中标的首个EPC总承包项目。当时正值国际业务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初期,水电六局首次进入该地区承揽工程,为了探索市场、拓展市场份额、占领区域市场,被迫采用低价竞标原则,中标金额远低于工程实际成本。最终,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低价中标,导致项目收支不均衡、运行困难、经营亏损严重;为了减少亏损,项目加大索赔,导致批复困难,审核通不过,结算延期现象严重。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施工单位的经验教训,也是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引以为戒。
项目初期预算审查不规范,造成工程最终总造价超冒概算或失真,导致竣工结算工作受阻或拖延。
竣工结算是一个动态的计算过程,针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来说,双方所处的角度、立场不同,竣工结算的结果会存在两面性。相对业主而言,竣工结算普遍出现总造价高估冒算的现象,管理风险极大。而对施工单位而言,则会出现收支不平衡、结算困难,冒算部分的竣工结算审批一拖再拖,完工时间不确定。所以,竣工结算过程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实际利益,重要性尤为突出。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古语中这个“计”字不是计算、计谋、计较,而是计划、考核、衡量,是全局之计,是一种大局观、全局关。一个成功的、典型的模范项目,也一定有一套合规健全、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做支撑。
因此,一个项目的初期和开端尤为重要。项目的工期具有跨度性,通常一个项目的人工费、材料价格都会随着工期进行而不断变化,如果一个项目在开始阶段,业主单位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预算审核体系,加之自身专业的预算、审查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不足,或疏忽、监管不利、外界因素干扰等,通常会导致项目的总支出大于前期预算,直接影响工程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水电六局承建的辽宁大伙房水库输水管线(二期)工程,由于业主在项目初期对整个项目的地质勘测深度不够,对周边地区的地质条件估计不充分,为了急于执行该项目,业主进行仓促、草率项目估算,并通过审查进行招标;管线工程涉及征地问题众多,业主项目前期考虑不充分,重复征地问题频繁发生;业主甲供主材管(PCCP及玻璃钢管),项目前期业主对主材管的供应量与工期进度考虑相矛盾、不充分。
同时,施工单位在项目初期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对该地区现场的地质条件了解及考察不足,为了执行合同施工单位仓促报价、草率开工,在后期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深井降水、基坑排水以及支护措施等成本均没考虑充分,导致亏损严重;管线施工沿线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多,现场窝工现象频繁发生;受业主甲供主材影响,现场施工计划频繁更改、窝工现象严重。
施工单位上报索赔,项目总造价超冒概算,加之业主结算审查不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不足,审批疏忽、监管不力、外界因素干扰等,导致项目的总支出大于前期预算,项目最终的总造价超冒概算,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盲目压缩工期、疏忽过程管控,导致过程文件缺失或申报审批文件不合规。
随着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投资管理模式被逐步打破,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型市场格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担风险”已成为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项目建设的快速完工、投产使用,经济效益的快速回收、资金回流,已成为众多人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当前“压缩工期、早投产运行”已成为大多数投资方或管理者首先要控住的要素之一。
发包方在项目立项、招标阶段就已确定了工期,工期要求往往都很紧迫,甚至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形成了“边设计、边审批、边采购、边施工”的现象。在这种节奏和模式下,过程中如监管、管理或管控稍有疏忽或松懈,盲目压缩工期,工程质量将面临不可逆的损失,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和结算将直接受到阻碍及影响。
其次,为了实现目标工期,现场赶工现象频繁发生,人员精力投入多半转移到现场施工中,过程文件及申报审批程序一旦受外界干扰或阻碍(上报不及时、审批程序繁琐、合同条款时限制约等),很容易出现签证单不及时、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差、内容失真,日积月累,解决完善一批又产生新一批等不良现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该不良现象的循环发生在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单方一己之力能有效解决,需要双方积极配合、共同面对。
这些都是制约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关键问题,由于合同双方的立场不同、目的不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竣工结算是一项双向工作,需要合同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虽然工作内容繁琐,但是双方如在项目初期有计划地达成一致意见,预先制定统一的规范审批流程,多沟通、勤交流,竣工结算工作的顺畅性会得到一定改善。反之,将一拖再拖。
曲解合同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计量及计价原则(或套价)理解不一致等,导致合同双方在审定时存有经济纠纷。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约合同义务的根本依据,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均会站在不同立场,维护各自利益,利用条款上的文字概念表述模糊解释、疏忽遗漏等,技巧性地曲解合同含义,为各自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讲,存在的分歧包括:岩土分界界定、不同规格分项工程混合计算、重叠交叉计量、超欠挖认定、设计变更、调价、增减工序界定及套价等;EPC总价项目还存在合同定义下工作范围的界定。结合以往工作实践,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立场不同,这些都会给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带来争议和纠纷。
2012年-2015年期间,水电六局建设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当时渠道边坡混凝土喷护工程受地质条件制约,边坡及基础结构岩石不稳定,土石分界地质不清晰,现场施工超挖现象严重,土石分界的套价等计量原则上双方的结算意见不统一,导致该部位施工亏损严重,施工单位与业主在现场纠纷及分歧频繁出现,双方迟迟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导致最终竣工结算工作进展缓慢,拖延现象严重。
材料价格跨期高套或认价不及时,导致工程造价失真、审核通不过。
材料价格是直接关系工程施工造价的重要方面之一,通常材料价格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因此竣工结算中对材料价格及材差的审查尤为重视。由于材料价格是动态变化,且不固定,受地域、交通、时间、质量的不同,同一型号的同类材料价格往往会有很大价格偏差;加之项目工期长短不一,同一工程所用的同一材料价格也存在较大价格差异。因此,竣工结算中往往会因材料价格的跨期高套或认价不一致,导致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拖延。
针对价格问题,结合以往工作实践,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资源库,要求物资人员对采购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动态持续的更新,补充价格信息,建立符合竣工结算审查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从而提高竣工结算审查时的权威性、准确性,具有说服力,避免随意无常、弄虚作假。
(二)结合工程实践经验,针对上述常见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及体会
避免“低价中标占市场、工程索赔赢利润”的理念。
对施工单位而言,如采取低价竞标或扭曲工程的真实造价等方式中标,对项目的后续管理存在较大风险,会导致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收支不均衡、资金流短缺、项目运行困难,最终经营结果亏损严重。所以,施工单位在干工程管项目过程中切记避免有“低价中标占市场、工程索赔赢利润”的理念,或在项目初期急于执行合同,仓促、草率地进行虚报预算,扭曲整个工程的真实造价方式。这样的管理不仅会给工程竣工结算埋下隐患,影响工期和成本增加,而且会导致竣工结算的进度受到严重拖延及阻碍,甚至一拖再拖。
业主单位应严控价格审批、工程量的复核。
业主单位在项目初期预算或结算过程中一定要严控价格审批、工程量的复核,加强自身专业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能力素质提升,避免由于人员疏忽、监管不力或外界不良风气干扰,导致审查批复文件质量差、不合规、内容不真实,使工程结算超拨或欠支现象发生,影响项目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须精诚合作。
在现在新型市场格局下,“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担风险;项目压缩工期、工程快速完工投产使用、经济效益快速回收资金回流;项目边设计、边审批、边采购、边施工”等等,成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多存在的现象。但是,由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立场不同、目的不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时相互配合、互相理解,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简化问题,在项目初期有计划地针对后期会发生的业务审批、检验、验收等必要的工作流程,预先统一规范的审批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多沟通、勤交流,避免工作在不必要的环节浪费时间或窝工,避免竣工结算工作出现重复上报、等待审批或不定期延误等现象的发生。
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要摸清现场真实情况。
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对工程现场的施工工序应做到了如指掌,要经常性的深入工地现场,定期有计划地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对、比对、丈量、记录,摸清现场真实情况,不能仅靠竣工图纸进行简单计量,应找出图纸与实际施工的差异是否合理,保证其计算的数据准确,依据原则具有说服力,为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收集可信资料及凭据。
建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
针对价格跨期高套问题,结合以往工作实践,施工单位应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资源库,设立专业的物资人员对采购价格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管理,定期动态地持续更新、补充价格信息,并建立台帐,收集资料及凭据,建立符合所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从而提高竣工结算审查时的权威性、准确性,具有说服力,将双方技巧性的曲解合同条款降到最小,避免随意无常、弄虚作假,影响工程的最终竣工结算审核。
对易纠纷敏感问题早作准备。
结合以往工作实践,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首先对竣工结算中容易出现的上述问题,加以明确详细的合同条款。对于后续可能会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上述易纠纷敏感问题,双方应提前做到有所预见,做好心理准备和风险防范,彼此站在对方的立场与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简化问题,抓住双方最终目的统一性原则,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案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结算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核心利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由于业主和设计单位所处的位置不同、立场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在竣工结算中永远是对立关系。所以,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应严格遵照、规范执行上述内容,有效避免风险,这样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工作就会减少相应争议,竣工结算才能顺利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控制与策划 【系列文章之四】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的核心工作,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成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注重施工过程中成本、工期、质量的控制,或是仅把工程竣工结算认为是工程竣工后的对审,忽视了工程竣工结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笔者在下文从“施工过程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两方面入手,举例阐述工程竣工结算过程控制及策划的重要性。
注重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合同价款调整的及时性
正式施工图纸下发后及时组织预算人员对合同清单子目进行分析,如果存在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业主提出合同价款的调整。
例如:某市大学城公共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中标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业主对图纸进行大幅度调整,正式的图纸下发后,发现图纸做法变动较大,原合同清单中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新版图纸不符,个别分项工程还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对工程量进行重新复核后发现部分清单子目工程量的偏差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针对以上事宜,项目商务经理依据合同约定及时编制补充清单项目、在这些分项工程施工前,向业主提出了合同价款调整申请,经过多次审核、洽谈后对合同文件进行了补充,为最终结算打下了良好的铺垫。如果项目部在图纸下发后未能发现合同清单中的遗漏,或是等着施工完毕后再行提出,作为施工方必将失去调整合同价款的先机,竣工结算时犹如砧板上的鱼肉,势必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
重视经济性资料的收集
项目经理及项目商务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时刻提醒各级管理人员注重经济性资料的收集。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资料的收集工作。合同签订后商务经理应组织项目所有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施工范围、识别索赔事件,施工过程中发现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以及发生索赔事件,要及时制订现场签证、索赔或反索赔实施方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文件,及时向业主提出现场认证,做到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注重企业形象,赢得业主理解,达到预期的效果。
例如:某市三馆公共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图纸不完善,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工程施工后图纸版本变化次数较多。已经开始施工的分项工程发生变更后,项目部及时向咨询公司、业主提出了由于变更造成的索赔报告,但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迟确认。商务经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将多个版次的图纸下达时间与业主代表进行确认,同时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各版次图纸下达时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并留下图纸变化后拆除及重新施工时的影像资料。竣工结算时,商务经理向市审计局提出了相关索赔证据,经过审计局审核,最终予以确认。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性资料收集尤为重要,即使施工过程中无法形成索赔认定,也应该收集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留下重要的证据资料。
精心组织项目制定竣工结算策划
工程竣工结算前,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书。策划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结算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其他合同价款调整资料),形成详细的台账(包括事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签认时间、签认人、金额等)。
二是对工程造价指标、工程实物量、材料实际采购量、分包工程甲供材数量、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在确定项目成本的前提下,明确工程保底及争取的结算值。
三是根据合同履约情况,结算书的编制水平及业主审核办法,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结算策划,预测结算中会遇到的问题,安排与业主的对接时机与对接层次。
四是明确工程结算策划书的落实部门与责任人,确定结算对审人员食宿问题,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五是明确结算责任目标(包括责任时间、责任造价),与商务经理及结算人员签订结算责任书,制定奖罚机制,调动结算人员积极性。
例如:某市大数据公共建筑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合同总金额上限封顶,下不包死。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建筑面积不变、不增加额外工作的前提下,竣工结算值超过合同价格,超过部分不予支付。施工过程中业主抓住总价包死的合同模式,变更频繁、材料档次要求比招标清单有大幅度提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虽然多次与业主洽谈,要求减少变更,但是未取得很好的效果。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完毕、上报业主前,发现结算编制金额超合同额1200万元,按合同约定,超合同额不予计算,如不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可能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书,针对此工程的合同计价方式,制定了合理、思路清晰的合同价款调整模式。
一是将竣工图的建筑面积与招标清单建筑面积进行对比,发现增加建筑面积950平米,计算出可调整合同额=(原合同总价/招标清单建筑面积)*950平米=480万元。
二是对施工过程所有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合同施工范围进行梳理,将合同外额外增加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例如: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临时道路及变压器指定由我方完成而发生的费用、应业主指令增加室外看护用房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响应当地政策停工发生的窝工费用、由于业主供应材料延期供应造成的窝工费用、由于业主供应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等。经过详细分析、计算得出因额外增加工作内容可调整合同价款为:340万元。
三是将原合同清单与拟上报的竣工结算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包括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找出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例如:原合同清单编制说明中说明,展厅的精装修和布展施工、高压配电柜、室外配套及外网工程由于图纸不完善,暂按200万元估计并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竣工结算时可据实调整。而竣工结算时此部分实际造价为320万元。由于专业工程暂估价偏差,计算得出可调整合同价款为:320-200=120万元。又如:原合同清单中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缺项、漏项,施工过程中我方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补充清单、并得到了业主批准。比部分竣工结算造价320万元,也可计入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之内。
由以上分析得出合同价款调整总额为1260万元,大于结算额与合同额1200万元的偏差,在上报业主竣工结算资料时将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单独列出,做好编制说明、附上相关依据。此工程上报业主前的结算策划,客观的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合理地规避了结算风险,为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施工企业要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能仅从工程完工后的算量、计价入手,更应该高度重视施工过程控制,在上报业主结算资料前通过制定结算策划书,合理规避结算风险,这也是对过程控制完整程度的一种验证。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工程结算所暴露的问题,通常发生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及工程结算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有不同性质的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实务经验,将其概括总结为“三个阶段十大风险”。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相关风险前期风险
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
据报道,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超过20%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务中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建筑法(如没有施工资质、工程转包、挂靠等情形)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及合同无效等)。
施工合同无效会对工程造价、工期及质量索赔、欠款利息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发承包双方最大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或发包人无权因合同无效而主张工程价款按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
另外,如合同无效,承发包双方均无权再依据无效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工期违约责任等,而只能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企业一方面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即便合同无效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计价及价款调整等条款约定予以充分重视。
风险2:黑白合同及让利风险
“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其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阳合同”或”白合同”,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阴合同”或”黑合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黑白合同”问题至今屡禁不止,且通常都发生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由此导致的结算纠纷也极为常见。
《招标投标法》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通常涉及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第21条规定的实质性变更。此外,最高法判例(2013民申字第1791号裁定认定施工范围、付款方式也属于实质性内容;(2013民申字第5号裁定认为付款期限也属于实质性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如果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判例,此时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不再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黑白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备案合同通常对施工方有利,但是也不尽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如需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内容,施工企业应慎重考虑是否涉及黑白合同结算依据问题,对日后工程结算风险有充分考虑并制定相应对策。
此外,约定让利的合同也要判断是否构成”黑合同”。通常情况下,违背中标通知书的让利约定应认定无效;备案的中标合同未约定让利而私下签订的让利约定无效;如果中标通知书有让利约定且符合规定的降价幅度的,可认定让利有效;让利条款应当建立在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合同未全面履行如中途解除或合同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让利条款不一定适用。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涉及让利约定,建议施工单位进行分析该让利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是否应当适用。
风险3:低于成本报价风险
《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但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低于成本报价现象仍经常发生。由于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低于成本报价很容易导致工程项目亏损,最终引发结算纠纷。那么如何判断低于成本呢?承包人能否以低于成本报价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2号裁定书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从以往法院判例看,在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施工方很难举证证明低于成本报价,以按定额标准鉴定的造价低于合同价款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承包人风险防范应注意:一是准确预测施工成本,提高投标报价水平;二是合理低价竞标,慎重投标决策管理;三是摒弃合同无效就可据实结算的幻想。
第二阶段:与合同履行相关风险中期风险
风险4:质量不合格风险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环节,质量合格与否关系着能否按时验收合格、拿到工程款等,工程质量不合格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工程质量是承包方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十条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才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工程价款。
实践中,质量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业主不予结算或将修复费用扣除后再支付工程价款。若施工方未解决已完工程质量问题就诉至法院,业主势必会提起质量索赔并启动质量鉴定程序。法院一般会按照质量鉴定结论确定的修复金额对应付工程款予以扣除。
根据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29号案例,若鉴定报告证实质量不合格,且该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拆除重建或者无法修复合格,则施工方无权索要工程款,甚至可能还要返还已付款。故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工程,出现不可控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监理、业主协商确定修复方案,并注意保留已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的各项证据,避免出现结算时业主提出巨额扣款或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风险5:工期延误风险
工期延误是影响工程投资目标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承发包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大部分建设工程都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因此全面认识到工期延误的风险点,找出引起工期延误的主要因素至关重要。
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承包人自身原因、业主自身原因以及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业主自身原因及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方可向业主主张索赔,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证明索赔金额的证据材料,会导致业主结算时对索赔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的索赔及时做出回复,并据实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会导致业主结算时因此项索赔对施工企业进行巨额扣款的风险。
另外,为防范工期延误导致不予结算的风险,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一是在合同条款中应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合理约定并设定最高限额标准;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节点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并进行证据保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工期索赔。
风险6:变更签证风险
工程变更签证是履约过程中对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的确认文件,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手续不全的主要情形有:签证签发主体不适格,没有业主盖章或业主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没有书面变更签证的情形下直接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款费用的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若变更签证手续不全,施工方有义务对增加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变更签证手续不全,业主很有可能拒绝承认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结算时对签证中工程费用不予认可,因此施工企业一定注意防范以上手续不全的情形,降低结算时业主对签证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
作为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并保留相关实施证据,防止因变更签证手续不全导致的结算纠纷。
风险7:中途解约风险
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中途退场、承发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强行清场、承包人擅自撤场等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时双方中途解约。在实务中如果第三方进行后续施工,会涉及已完工程分界面等问题。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包括中途解约的原因责任,以及原承包人已完施工界面及工程量的争议等。
为防止中途解约后出现原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无法界定,最好由双方进行对撤场时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进行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撤场已完工程明细表。如果一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可以考虑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应有相应的已完工作面形象进度描述,有相应的示意图,有带解说的录像资料,有相应的照片资料等,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对照施工图纸和公证书进行鉴定。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保留相应的工程施工佐证证据,例如:施工日志、双方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签证单、附解说的录音录像等。
第三阶段:与验收结算相关风险后期风险
风险8:工程未验收风险
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业主拖延或不组织验收,或者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验收,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很容易提出质量索赔。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投入使用后,往往又以工程存在质量为由,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务中,工程验收是工程结算的前提,还涉及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以及质保金返还时间的起算,对承包人结算及尾款支付的影响重大。当工程具备施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发函进行交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业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可视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此外,施工企业对发包人提出的验收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保存有关整改验收记录。
风险9:拒收及拖延结算风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收结算报告或是拖延结算,使得工程结算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从而以结算作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报告应以报审价作为结算价。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施工企业应当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提出结算异议的期限及逾期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同时寄发结算审核资料应保留证据,如发包方拒不接收结算报告,承包方可采取邮递快递并进行公证方式寄出,并保留好邮递文件清单、邮递送达回执等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考虑到工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审理周期长等因素,如发包方明显拖延结算并以此为由拖欠工程尾款的,承包方应及时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依据。
风险10:行政审计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而很多项目的审计行为并不规范,有的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施工单位无法接受,由此导致政府投资工程的审计纠纷及工程结算纠纷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442号),当事人以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主张变更有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中建协反馈函中也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不应简单机械地看合同约定,关键是审计结论是否正确,是否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依据等进行了审计。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不满且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减少审计纠纷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未经施工单位签认的审计结论仅是证据之一,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
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系列文章之二】
施工企业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
结算资料编制是工程结算的首要环节,是关键工作。
结算资料编制需要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图、竣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图纸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各种验收资料、停工报告、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文件、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资料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总结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料收集不齐全,如:无审批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描述不详;材料调价依据不全,无质检、抽样记录及影像;工程跨度过长,经手人员过多,资料遗失等。
二是签证资料办理不及时,施工日志与签证时间不匹配等。
三是计量不合理,如:未按清单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的逻辑关系错误,施工工艺不了解,签认项目和计量规则不利于组价等。
四是结算资料未经审核,编制质量不满足业主要求。比如资料逻辑关系混乱,漏记工程量或重复计量等。
竣工结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程的全过程结算管理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控制,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又可把三个阶段转化为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下面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此三阶段的工作:前期参与、过程跟踪管理、结算编制来阐述相应对策。
前期参与阶段
一个项目在投标阶段所做的努力,对后期的结算额造成约10%~20%的影响。投标阶段是施工企业通过合法、公开、公正的方式,抵御项目风险,获得利润最大化奠基石,预算员积极地参与到这项重要的工作中来。特别是在现今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投标竞争日趋激烈,仅靠经营人员很难全面实现上述目标。预算员提前参与,可以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有条件的话勘察现场,将现场影响因素融入投标报价中。
二是核实工程量,为领导的投标策略提供实际数据支撑。工程量是进行结算的基本依据,要精确计算和核实各分部的工程量,预算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依据招标文件、计算规则和现场情况,通过软件计算所有项目费用以及隐形项目的费用,了解工程的每一个细节,对每一部分工程量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结合领导的投标策略思考项目实施后的二次经营策略,拟定预结算工作计划。
过程跟踪管理
施工阶段是把设计图变成工程实体,实现经营策略,提高工程利润的过程,预算员在此阶段工作及其重要和繁重。一方面,要对图纸要求的施工范围心中有数,平时就要经常深入工地,掌握实际施工情况,随时记录,第一时间发觉变更的项目和范围,做到了如指掌;另一方面,更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反映施工与设计不符之处,全面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结合前期投标过程中所考虑的施工方法和措施,预算员应该积极参与到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过程中,和项目团队一起制订更经济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真正做到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为结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出这点,是因为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切合实际,一旦发生施工方案变更,多造成前后矛盾,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影响工程结算的事件,如地质条件不符,隐藏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障碍,材料品种的变更,施工方式的改变,图纸设计中的差错以及甲方提出的变更等,往往不可避免地发生签证工程量,我们要综合把握以下的签证原则。
一要结合前期投标阶段所核实的工程量办理签证。
二要依据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办理签证。合同为单价合同的,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包括清单项目内、外的工程量均需办理签证;合同为总价包干的,不办理签证,但要采用成本最低的方式施工。
三要把握好签证的时效性,及时草签。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签证很多,要与项目经理多沟通、多分析,把握好签证时效性。对于一些隐蔽工程,一旦错过时机,不容易现场查证,特别是现场代表临时指挥增加的工程量,因为没有及时保存收集相关证据,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变更发生当时,及时草签,会有效挽回项目经济损失。
四要懂得“取舍”并灵活运用。面临诸多的签证,预算员和项目经理经常会碰到跑得勤、成效低的情形,这个时候应平心静气地把未签的单据梳理一下,可以考虑舍弃金额小且发生几率低的项目,重点攻关金额大的且发生频繁的签证项目。
及时全面收集结算辅助资料
结算辅助资料主要包括各种条文规定、影印资料、设计变更、会议纪要、施工联系单等,它是提出变更的有力证据以及办理结算的信息库,应该应收尽收,分类归档,结算时总会用得上。
提高沟通和协调的效率
预算员对外要处理好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的关系,对内要与项目经理和其他团队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其所用沟通方式和方法可能直接影响结算工作效果。对外,有理的我们当仁不让、契而不舍,但不可僵持;对内,我们要争取项目经理部的支持。确有难度时,可让项目经理先出面协调,预算人员做好协助就行。
结算资料的编制,核实现场实体工程量
工程完工后,预算员要计算隐蔽工程的计量,重点就是梳理并汇总签证单,同时核实现场实体工程量,为准确绘制竣工图做好准备,特别是表观部位的工程量,一定要反复核实。
审核竣工图
施工员虽然熟悉现场,但其绘制的竣工图却不能准确反映变更和重要的隐蔽工程,无法满足竣工结算的要求。增加预算员审核,就是要将其核实的实体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在竣工图在中反映。特别是隐蔽工程,一般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考查、核对,如没有办理计量签证,预算员应在竣工图中,对其进行施工说明,并在相应部位填加项目标注,把施工方法、施工图纸、变更文件有机结合起来,并完整地体现在竣工图中,是结算数据不被核减的有利保证。
加强自我复查和他人审核
预算人员要对编制完成的结算资料反复自查,从资料到数据,从工程量到取费,都需要耐心检查;与此同时,他人审核也直接影响结算质量。自查后及时请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把关。一方面,查错防漏;另一方面,把结算中存疑部分进行沟通,听取改进建议。
工程结算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编制人要有十分丰富的施工经验、专业知识,熟悉施工工艺、规范以及熟练掌握算量、套价技巧;清楚每项定额子目内涵、工作过程、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尺度;除此以外,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超强的职业道德操守。这都要求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从工程项目开始阶段就为工程结算打好基础,融入主动管理的观念,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最终做好竣工结算管理这项工作。
竣工结算管理中的五个常见问题及实践体会 【系列文章之三】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作为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工程的完工质量及经济效益都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结算一般分为预付款结算、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这三大主要部分,我们仅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风险和困难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方法和实践思路,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中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工作。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最后环节),竣工结算是实现最终合同目的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一旦发/承包方双方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将作为合同双方最终清算工程总价款的原则和依据。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预示着施工单位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对其具有约束力外,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关系、经济关系将终结。
然而,竣工结算书是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或发包人申请支付最终结算价款,收回工程的全部建设资金。但是,在竣工结算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的所处位置、立场和目的不同,结算结果往往会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例如压低造价、超冒概算、跨期高套等现象。结合工程实践经验,以下笔者主要列举竣工结算中常见的5个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作为参考。
(一)实践过程中,竣工结算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了占领市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加大索赔,压低工程造价、扭曲工程真实成本”导致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不定期拖延。
施工单位为了占领市场,采取前期先低价中标、后期再寻求索赔等方式,有意压低成本;或为了急于执行合同进行仓促、草率的虚报预算,扭曲整个工程的真实造价。这样的思路和管理方式,不仅会给工程最后的竣工结算埋下隐患,影响竣工验收及结算的进度,而且还会导致工期拖延(审核不定期延长),间接成本增加。
巴基斯坦纳塔尔(五期)水电站工程是水电六局在巴基斯坦北部地区中标的首个EPC总承包项目。当时正值国际业务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初期,水电六局首次进入该地区承揽工程,为了探索市场、拓展市场份额、占领区域市场,被迫采用低价竞标原则,中标金额远低于工程实际成本。最终,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低价中标,导致项目收支不均衡、运行困难、经营亏损严重;为了减少亏损,项目加大索赔,导致批复困难,审核通不过,结算延期现象严重。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施工单位的经验教训,也是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引以为戒。
项目初期预算审查不规范,造成工程最终总造价超冒概算或失真,导致竣工结算工作受阻或拖延。
竣工结算是一个动态的计算过程,针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来说,双方所处的角度、立场不同,竣工结算的结果会存在两面性。相对业主而言,竣工结算普遍出现总造价高估冒算的现象,管理风险极大。而对施工单位而言,则会出现收支不平衡、结算困难,冒算部分的竣工结算审批一拖再拖,完工时间不确定。所以,竣工结算过程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实际利益,重要性尤为突出。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古语中这个“计”字不是计算、计谋、计较,而是计划、考核、衡量,是全局之计,是一种大局观、全局关。一个成功的、典型的模范项目,也一定有一套合规健全、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做支撑。
因此,一个项目的初期和开端尤为重要。项目的工期具有跨度性,通常一个项目的人工费、材料价格都会随着工期进行而不断变化,如果一个项目在开始阶段,业主单位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预算审核体系,加之自身专业的预算、审查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不足,或疏忽、监管不利、外界因素干扰等,通常会导致项目的总支出大于前期预算,直接影响工程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水电六局承建的辽宁大伙房水库输水管线(二期)工程,由于业主在项目初期对整个项目的地质勘测深度不够,对周边地区的地质条件估计不充分,为了急于执行该项目,业主进行仓促、草率项目估算,并通过审查进行招标;管线工程涉及征地问题众多,业主项目前期考虑不充分,重复征地问题频繁发生;业主甲供主材管(PCCP及玻璃钢管),项目前期业主对主材管的供应量与工期进度考虑相矛盾、不充分。
同时,施工单位在项目初期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对该地区现场的地质条件了解及考察不足,为了执行合同施工单位仓促报价、草率开工,在后期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深井降水、基坑排水以及支护措施等成本均没考虑充分,导致亏损严重;管线施工沿线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多,现场窝工现象频繁发生;受业主甲供主材影响,现场施工计划频繁更改、窝工现象严重。
施工单位上报索赔,项目总造价超冒概算,加之业主结算审查不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不足,审批疏忽、监管不力、外界因素干扰等,导致项目的总支出大于前期预算,项目最终的总造价超冒概算,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盲目压缩工期、疏忽过程管控,导致过程文件缺失或申报审批文件不合规。
随着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投资管理模式被逐步打破,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型市场格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担风险”已成为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项目建设的快速完工、投产使用,经济效益的快速回收、资金回流,已成为众多人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当前“压缩工期、早投产运行”已成为大多数投资方或管理者首先要控住的要素之一。
发包方在项目立项、招标阶段就已确定了工期,工期要求往往都很紧迫,甚至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形成了“边设计、边审批、边采购、边施工”的现象。在这种节奏和模式下,过程中如监管、管理或管控稍有疏忽或松懈,盲目压缩工期,工程质量将面临不可逆的损失,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和结算将直接受到阻碍及影响。
其次,为了实现目标工期,现场赶工现象频繁发生,人员精力投入多半转移到现场施工中,过程文件及申报审批程序一旦受外界干扰或阻碍(上报不及时、审批程序繁琐、合同条款时限制约等),很容易出现签证单不及时、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差、内容失真,日积月累,解决完善一批又产生新一批等不良现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该不良现象的循环发生在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单方一己之力能有效解决,需要双方积极配合、共同面对。
这些都是制约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关键问题,由于合同双方的立场不同、目的不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竣工结算是一项双向工作,需要合同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虽然工作内容繁琐,但是双方如在项目初期有计划地达成一致意见,预先制定统一的规范审批流程,多沟通、勤交流,竣工结算工作的顺畅性会得到一定改善。反之,将一拖再拖。
曲解合同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计量及计价原则(或套价)理解不一致等,导致合同双方在审定时存有经济纠纷。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约合同义务的根本依据,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均会站在不同立场,维护各自利益,利用条款上的文字概念表述模糊解释、疏忽遗漏等,技巧性地曲解合同含义,为各自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讲,存在的分歧包括:岩土分界界定、不同规格分项工程混合计算、重叠交叉计量、超欠挖认定、设计变更、调价、增减工序界定及套价等;EPC总价项目还存在合同定义下工作范围的界定。结合以往工作实践,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立场不同,这些都会给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带来争议和纠纷。
2012年-2015年期间,水电六局建设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当时渠道边坡混凝土喷护工程受地质条件制约,边坡及基础结构岩石不稳定,土石分界地质不清晰,现场施工超挖现象严重,土石分界的套价等计量原则上双方的结算意见不统一,导致该部位施工亏损严重,施工单位与业主在现场纠纷及分歧频繁出现,双方迟迟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导致最终竣工结算工作进展缓慢,拖延现象严重。
材料价格跨期高套或认价不及时,导致工程造价失真、审核通不过。
材料价格是直接关系工程施工造价的重要方面之一,通常材料价格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因此竣工结算中对材料价格及材差的审查尤为重视。由于材料价格是动态变化,且不固定,受地域、交通、时间、质量的不同,同一型号的同类材料价格往往会有很大价格偏差;加之项目工期长短不一,同一工程所用的同一材料价格也存在较大价格差异。因此,竣工结算中往往会因材料价格的跨期高套或认价不一致,导致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拖延。
针对价格问题,结合以往工作实践,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资源库,要求物资人员对采购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动态持续的更新,补充价格信息,建立符合竣工结算审查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从而提高竣工结算审查时的权威性、准确性,具有说服力,避免随意无常、弄虚作假。
(二)结合工程实践经验,针对上述常见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及体会
避免“低价中标占市场、工程索赔赢利润”的理念。
对施工单位而言,如采取低价竞标或扭曲工程的真实造价等方式中标,对项目的后续管理存在较大风险,会导致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收支不均衡、资金流短缺、项目运行困难,最终经营结果亏损严重。所以,施工单位在干工程管项目过程中切记避免有“低价中标占市场、工程索赔赢利润”的理念,或在项目初期急于执行合同,仓促、草率地进行虚报预算,扭曲整个工程的真实造价方式。这样的管理不仅会给工程竣工结算埋下隐患,影响工期和成本增加,而且会导致竣工结算的进度受到严重拖延及阻碍,甚至一拖再拖。
业主单位应严控价格审批、工程量的复核。
业主单位在项目初期预算或结算过程中一定要严控价格审批、工程量的复核,加强自身专业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能力素质提升,避免由于人员疏忽、监管不力或外界不良风气干扰,导致审查批复文件质量差、不合规、内容不真实,使工程结算超拨或欠支现象发生,影响项目整体运行及竣工结算进度。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须精诚合作。
在现在新型市场格局下,“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担风险;项目压缩工期、工程快速完工投产使用、经济效益快速回收资金回流;项目边设计、边审批、边采购、边施工”等等,成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多存在的现象。但是,由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立场不同、目的不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时相互配合、互相理解,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简化问题,在项目初期有计划地针对后期会发生的业务审批、检验、验收等必要的工作流程,预先统一规范的审批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多沟通、勤交流,避免工作在不必要的环节浪费时间或窝工,避免竣工结算工作出现重复上报、等待审批或不定期延误等现象的发生。
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要摸清现场真实情况。
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对工程现场的施工工序应做到了如指掌,要经常性的深入工地现场,定期有计划地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对、比对、丈量、记录,摸清现场真实情况,不能仅靠竣工图纸进行简单计量,应找出图纸与实际施工的差异是否合理,保证其计算的数据准确,依据原则具有说服力,为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收集可信资料及凭据。
建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
针对价格跨期高套问题,结合以往工作实践,施工单位应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资源库,设立专业的物资人员对采购价格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管理,定期动态地持续更新、补充价格信息,并建立台帐,收集资料及凭据,建立符合所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库。从而提高竣工结算审查时的权威性、准确性,具有说服力,将双方技巧性的曲解合同条款降到最小,避免随意无常、弄虚作假,影响工程的最终竣工结算审核。
对易纠纷敏感问题早作准备。
结合以往工作实践,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首先对竣工结算中容易出现的上述问题,加以明确详细的合同条款。对于后续可能会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上述易纠纷敏感问题,双方应提前做到有所预见,做好心理准备和风险防范,彼此站在对方的立场与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简化问题,抓住双方最终目的统一性原则,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案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结算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核心利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由于业主和设计单位所处的位置不同、立场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产生矛盾必不可少,在竣工结算中永远是对立关系。所以,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应严格遵照、规范执行上述内容,有效避免风险,这样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工作就会减少相应争议,竣工结算才能顺利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控制与策划 【系列文章之四】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的核心工作,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成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注重施工过程中成本、工期、质量的控制,或是仅把工程竣工结算认为是工程竣工后的对审,忽视了工程竣工结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笔者在下文从“施工过程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两方面入手,举例阐述工程竣工结算过程控制及策划的重要性。
注重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合同价款调整的及时性
正式施工图纸下发后及时组织预算人员对合同清单子目进行分析,如果存在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业主提出合同价款的调整。
例如:某市大学城公共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中标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业主对图纸进行大幅度调整,正式的图纸下发后,发现图纸做法变动较大,原合同清单中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新版图纸不符,个别分项工程还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对工程量进行重新复核后发现部分清单子目工程量的偏差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针对以上事宜,项目商务经理依据合同约定及时编制补充清单项目、在这些分项工程施工前,向业主提出了合同价款调整申请,经过多次审核、洽谈后对合同文件进行了补充,为最终结算打下了良好的铺垫。如果项目部在图纸下发后未能发现合同清单中的遗漏,或是等着施工完毕后再行提出,作为施工方必将失去调整合同价款的先机,竣工结算时犹如砧板上的鱼肉,势必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
重视经济性资料的收集
项目经理及项目商务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时刻提醒各级管理人员注重经济性资料的收集。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资料的收集工作。合同签订后商务经理应组织项目所有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施工范围、识别索赔事件,施工过程中发现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以及发生索赔事件,要及时制订现场签证、索赔或反索赔实施方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文件,及时向业主提出现场认证,做到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注重企业形象,赢得业主理解,达到预期的效果。
例如:某市三馆公共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图纸不完善,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工程施工后图纸版本变化次数较多。已经开始施工的分项工程发生变更后,项目部及时向咨询公司、业主提出了由于变更造成的索赔报告,但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迟确认。商务经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将多个版次的图纸下达时间与业主代表进行确认,同时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各版次图纸下达时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并留下图纸变化后拆除及重新施工时的影像资料。竣工结算时,商务经理向市审计局提出了相关索赔证据,经过审计局审核,最终予以确认。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性资料收集尤为重要,即使施工过程中无法形成索赔认定,也应该收集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留下重要的证据资料。
精心组织项目制定竣工结算策划
工程竣工结算前,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书。策划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结算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其他合同价款调整资料),形成详细的台账(包括事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签认时间、签认人、金额等)。
二是对工程造价指标、工程实物量、材料实际采购量、分包工程甲供材数量、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在确定项目成本的前提下,明确工程保底及争取的结算值。
三是根据合同履约情况,结算书的编制水平及业主审核办法,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结算策划,预测结算中会遇到的问题,安排与业主的对接时机与对接层次。
四是明确工程结算策划书的落实部门与责任人,确定结算对审人员食宿问题,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五是明确结算责任目标(包括责任时间、责任造价),与商务经理及结算人员签订结算责任书,制定奖罚机制,调动结算人员积极性。
例如:某市大数据公共建筑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合同总金额上限封顶,下不包死。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建筑面积不变、不增加额外工作的前提下,竣工结算值超过合同价格,超过部分不予支付。施工过程中业主抓住总价包死的合同模式,变更频繁、材料档次要求比招标清单有大幅度提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虽然多次与业主洽谈,要求减少变更,但是未取得很好的效果。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完毕、上报业主前,发现结算编制金额超合同额1200万元,按合同约定,超合同额不予计算,如不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可能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工程竣工结算策划书,针对此工程的合同计价方式,制定了合理、思路清晰的合同价款调整模式。
一是将竣工图的建筑面积与招标清单建筑面积进行对比,发现增加建筑面积950平米,计算出可调整合同额=(原合同总价/招标清单建筑面积)*950平米=480万元。
二是对施工过程所有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合同施工范围进行梳理,将合同外额外增加的工作内容进行划分。例如: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临时道路及变压器指定由我方完成而发生的费用、应业主指令增加室外看护用房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响应当地政策停工发生的窝工费用、由于业主供应材料延期供应造成的窝工费用、由于业主供应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等。经过详细分析、计算得出因额外增加工作内容可调整合同价款为:340万元。
三是将原合同清单与拟上报的竣工结算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包括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找出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例如:原合同清单编制说明中说明,展厅的精装修和布展施工、高压配电柜、室外配套及外网工程由于图纸不完善,暂按200万元估计并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竣工结算时可据实调整。而竣工结算时此部分实际造价为320万元。由于专业工程暂估价偏差,计算得出可调整合同价款为:320-200=120万元。又如:原合同清单中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缺项、漏项,施工过程中我方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补充清单、并得到了业主批准。比部分竣工结算造价320万元,也可计入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之内。
由以上分析得出合同价款调整总额为1260万元,大于结算额与合同额1200万元的偏差,在上报业主竣工结算资料时将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单独列出,做好编制说明、附上相关依据。此工程上报业主前的结算策划,客观的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合理地规避了结算风险,为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施工企业要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能仅从工程完工后的算量、计价入手,更应该高度重视施工过程控制,在上报业主结算资料前通过制定结算策划书,合理规避结算风险,这也是对过程控制完整程度的一种验证。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